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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072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072号

原告:刘某,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

被告:张某,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石河子市一四四团六连职工,住石河子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协议在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用90元,合计16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宛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路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