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佘桂松,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被执行人佘桂松交纳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邵东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佘桂松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佘桂松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鹏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郑文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