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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294号

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佘桂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佘桂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佘桂松,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被执行人佘桂松交纳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邵东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佘桂松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佘桂松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鹏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郑文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