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9民初28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徐长林、徐长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徐长林,徐长根,徐春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28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营业执照代码8618222-8,住所地万年县六0北大道15号。

诉讼代表人:周水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绍明,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该行职工,住万年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长林,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告:徐长根,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告:徐春高,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年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被告徐长林、徐长根、徐春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长林、徐长根、徐春高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水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万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