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3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学城大道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58858092。负责人唐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勇,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明,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与被告谢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谢国忠
审判员 周洪伦人民审陪员冯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朱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