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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165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冯广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冯广庆,徐春荣,冯德正,赵继官,侯继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

负责人:任洪增,行长。

被执行人:冯广庆,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徐春荣,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冯德正,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赵继官,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侯继刚,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广庆、徐春荣、冯德正、赵继官、侯继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广庆、徐春荣、冯德正、赵继官、侯继刚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