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76号
原告:陈绿洲,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王瑛,女,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杜丽娜,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陈绿洲与被告王瑛、杜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绿洲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陈绿洲负担。
审判员 卞建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肖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