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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298号

崔世杰申请执行王俊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世杰,王俊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崔世杰,公民身份号码230521987********,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胜利村。被执行人王俊翠,公民身份号码230521986********,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集贤县兴安乡光明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崔世杰与被执行人王俊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世杰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崔世杰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崔世杰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2017)黑0521执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