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252号
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芬,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召明,男,1957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告:王秋平,女,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如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