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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663号

宋安勇与张天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安勇,张天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663号

原告:宋安勇,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

被告:张天声,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安勇与被告张天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安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安勇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安勇撤诉。

审判员  孔祥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达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