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民初2471号
原告: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望爱,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
负责人: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蔚薇,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某与被告郑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耒阳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谢任群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贺雪平、陈雪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望爱、被告郑某某、被告耒阳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蔚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27日,被告郑某某驾驶湘D168**小型客车沿国道107耒阳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灶市街道办事处南岭14组时,操作不当驶入左道,遇龙忠文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搭乘原告龙某相对方向行驶,避让不及,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郑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龙某甲和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耒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43天后出院,用去医药费14487.11元,被告郑某某只垫付了5000元,被告郑某某驾驶的该车辆向被告耒阳平安财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两被告拒不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9462.11元,具体为:医疗费14487.11元、误工费40469元、护理费21405元、交通费19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50元、营养费3000元、车辆维修费1000元;2、被告耒阳平安财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耒阳平安财险公司辩称:被告耒阳平安财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过高,应提供工资清单,营养费没有医嘱确定,原告主张维修费没有提供发票凭证等证据。请法院核实原告的票据。
被告郑某某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被告郑某某驾驶湘D168**小型客车沿国道107耒阳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灶市街道办事处南岭14组时,操作不当驶入左道,遇龙忠文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搭乘原告龙某相对方向行驶,避让不及,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耒阳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143天,门诊及住院费共用去13088.61元,期间,因治疗需要,原告前往衡阳南华大学附属医院检查,用去医药费655元,原告两次前往长沙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检查门诊治疗,用去医药费743.5元。原告诊断为右膝挫伤、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脚撕裂等,以上费用均由原告自付。被告郑某某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现金。本次事故经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龙忠文和原告无责任。另查明:被告郑某某持有C1型驾驶执照,湘D168**小型轿车系被告郑某某所有,该车向被告耒阳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5年12月22日0时起至2016年12月21日24时止。又查明:原告系中国联通耒阳分公司的员工,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清单、及其公司提供的收入证明,计算原告自2014年起至发生交通事故时,近两年工资月平均收入为6097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参照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结合诉、辩称意见,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14487.11元,凭有效票据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7150元,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3、营养费10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酌定;4、误工费29062元,原告从事通信行业,有固定收入,参照其近两年来月平均工资6097元计算143天;5、护理费12902元,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证明,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32933元计算143天;6、交通费1000元,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结合相关票据酌定。以上共计65601元。其中1-3项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目,4-6项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被告耒阳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郑某某赔偿,又由于被告郑某某为湘D168**小型轿车投保了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故由被告耒阳平安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直接向原告赔偿。为实现案结事了,被告郑某某垫付的费用,应从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的款项中扣除并向被告郑某某其支付,被告耒阳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共应向原告支付65601元,扣除被告郑某某已垫付医疗费5000元、还应支付60601元。被告郑某某已垫付的费用,由被告耒阳平安财险公司向其支付5000元。此外,原告主张的修理费1000元未提交修理配件清单等其它证据佐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本院不再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赔偿原告龙某各项损失共计60601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支付被告郑某某5000元;
三、驳回原告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第一、二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任 群
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
人民陪审员陈雪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 廷 谡校对责任人:谢任群打印责任人:谢廷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