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朱立德,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壮族,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艳红,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本院在执行朱立德与张艳红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艳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领导批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佩华
审判员 黄亦飞
审判员 王流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覃桂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