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8541号
原告:李迪,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区少年宫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父女关系),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和平区生产服务管理局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高建立,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起重安装搬运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杜文学,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办事处衡山里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河北区江都路正义道江都路供热站旁。
负责人:焦永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女,物业专员。
被告:天津市鹏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民生路56号411-88。
法定代表人:戈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沛,男,项目经理。
原告李迪、高建立、杜文学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办事处衡山里社区居委会、天津市鹏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李迪、高建立、杜文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迪、高建立、杜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迪、高建立、杜文学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杨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可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