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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456号

王远兵与谭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远兵,谭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456号

原告:王远兵,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雪梅(系王远兵的配偶),住重庆市。

被告:谭小龙,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兵与被告谭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温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