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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644号

李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某,徐某,李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644号

原告:李某,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徐某,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本院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徐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陈娇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郭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