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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57号

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珂,李小燕,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珂,李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68号。被执行人李珂,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李小燕,女,198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珂、李小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