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44号
原告:刘财,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英,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洪娟,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绍军,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金融大厦西侧商服1门。
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财与被告陈洪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宇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