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6248815-2。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洲,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余成鹤,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茆开彬,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成鹤、茆开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成鹤、茆开彬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成鹤、茆开彬所有的银行存款85053.4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文
审 判 员 董茂军
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