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赵连新,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庆市龙凤区第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郑广平,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赵连新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龙凤区第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初字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告知再审申请人赵连新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本案的再审申请人赵连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连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赵连新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英林
审判员 白文联
审判员 贾 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韩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