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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1889号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1889号

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180321。

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小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刚,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巧

代理

审判员  谢建平

人民陪审员  刘承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