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1889号
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180321。
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小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刚,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巧
代理
审判员 谢建平
人民陪审员 刘承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