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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执异24号

田宏与李秀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宏,李秀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异24号

申请执行人:田宏,女性,汉族,1986年0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

申请人:李秀清,女性,汉族,1954年0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田宏与被执行人温亚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宏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田宏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田宏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  谭启明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刘少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印卫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