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范振超,男,1991年7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住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范振超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邢初352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沈京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亚丽 来自:
范振超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范振超,男,1991年7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住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范振超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邢初352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沈京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