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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2070号

陈冶与胡力华、江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冶,胡力华,江灯凤,蒋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2070号

原告:陈冶,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生,住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昕,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力华,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生,住望江县。

被告:江灯凤,女,汉族,1974年11月24日生,住望江县。

被告:蒋光龙,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生,住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冶与被告胡力华、江灯凤、蒋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2017年4月5日达成和解,原告陈冶于和解达成之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栋材

审 判 员  刘友宝

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慧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