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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7民初12号

钟琼良与余生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炉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琼良,余生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7民初12号

原告:钟琼良,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潼南县柏梓镇。

被告:余生福,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道孚县八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琼良与被告余生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琼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琼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89元,由原告钟琼良承担。

审判员  王成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付 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