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7民初12号
原告:钟琼良,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潼南县柏梓镇。
被告:余生福,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道孚县八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琼良与被告余生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琼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琼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89元,由原告钟琼良承担。
审判员 王成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付 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