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664号
申请执行人:李绍玉,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执行人:杜洪雨,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李绍玉与被执行人杜洪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5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洪雨下落不明,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怀
审 判 员 王立权
代理
审判员 高新卫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宗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