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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692号

李明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李明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692号

原告:李明华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晓红李明华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李明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明华负担。

审判员  李志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