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513号
原告:张延峰,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杨成宝,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立,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峰与被告赵建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晓东
审判员 樊忠江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宇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