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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5513号

张延峰与赵建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延峰,赵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513号

原告:张延峰,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杨成宝,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立,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峰与被告赵建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晓东

审判员  樊忠江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宇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