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105号
原告: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费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丽斯,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彬,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周家帧,男,199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彬、周家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燕枫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卜文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