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32行初6号原告吕金亮,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址武安市。被告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游希民,职务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061753-7。地址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路东。第三人张杰,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住址广平县。
原告吕金亮诉被告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张杰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金亮于2017年4月5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吕金亮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金亮负担。
审判员 武文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韩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