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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恢58号

孔XX、张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XX,张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孔XX,男性,1986年7月5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张庆军,男性,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孔XX与张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2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祁云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振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