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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58号

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俊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俊峰,孙立志,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俊峰,孙立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68号。被执行人刘俊峰,女,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立志,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刘俊峰、孙立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