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201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艳辉
审判员 :刘国新
审判员 :孙建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董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