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315号
申请人: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居委会金斗组。
法定代表人:吴子坚。
被
申请人:中山市通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岑健昭。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成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通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7836.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通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836.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逵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柯洁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