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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147号

于某与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某,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502民初1147号 原告于某,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谭某,女,汉族,下落不明。 原告于某与被告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汉 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魏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