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731号
原告:王艳国,住隆化县。
原告:马腾,住隆化县。
原告:庞海川,住隆化县。
原告:徐金,住隆化县。
原告:张宇,住隆化县。
被告:佟俊东,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住隆化县。
被告:张守东,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国、马腾、庞海川、徐金、张宇与被告佟俊东、张守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国、马腾、庞海川、徐金、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2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云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孙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