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95号
原告:刘洋,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夏晓飞,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刘洋诉被告夏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刘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洋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建民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洪亚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