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朱成跃,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徐汉今,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成跃与被执行人徐汉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汉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成跃货款4564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汉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