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财保20号
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长岭县长岭镇岭城西路963号。组织机构代码71716089-1。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洪亮,1983年3月6日生,汉族,住长岭镇。
被
申请人:刘艳,女,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长岭县前。
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艳在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上7200元存款予以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艳在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贷款,双方之间有贷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存在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艳在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上72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案件申请费92元,暂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郑 娜
审判员 赵 瑞
审判员 余大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于海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