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钜东,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红河小区2栋5单元6楼3号。
被执行人:李勇,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72号1栋3单元503室。本院在执行王钜东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勇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钜东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82825元及利息。本院裁定查封了李勇所有的黑APE0**和黑ALH1**号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王钜东未能提供李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李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做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李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晓冬
审判员 付建新
审判员 李北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孟昭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