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赵斌被执行人张晓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7)宝渭法民初第1109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赵斌与张晓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晓中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17063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