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214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5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辉,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秦星,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平,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诉被告马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和平
代理
审判员 丁 霆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凌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