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366号
原告:高万法,男,194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原告:李红女,女,194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高献忠,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高艳花(高艳华),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原告高万法、李红女与被告高献忠、高艳花(高艳华)为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4日,原告高万法、李红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万法、李红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万法、李红��负担。
审判员 郭宗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