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905号
原告:宁某,男,1979年5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郝某,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段某,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宁某与被告郝某、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宁某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宁某负担。
审判员 袁文广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