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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905号

宁某与郝某、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某,郝某,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905号

原告:宁某,男,1979年5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郝某,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段某,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宁某与被告郝某、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宁某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宁某负担。

审判员  袁文广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