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933号申请执行人田银海,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贾市庄村。申请执行人田银水,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贾市庄村。被执行人赵益民,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贾市庄村。被执行人朱素辰,女,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贾市庄村。
原告田银海、田银水诉被告赵益民、朱素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冀0109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赵益民、朱素辰偿还原告田银海、田银水借款31000元,并自200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被告赵益民、朱素辰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赵益民、朱素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2016年10月29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益民、朱素辰仍没有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采取纳入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被执行人赵益民、朱素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09执9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杜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