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831号之一
原告:黎林,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刘锐,男,汉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周群,女,汉族,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黎林与被告刘锐、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林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锐在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政府政务股工资、被告周群在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和平小学工资200000元予以保全。原告黎林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原政府街)1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所有人为黎林,坐落于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原政府街)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兴文县字第*****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启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