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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46号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计红、李利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计红,李利清,李永堂,赵春兵,梁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46号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城建设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1587670-0。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殿民、吕世龙,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计红,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生。被告李利清,女,汉族,1970年2月4日生。被告李永堂,男,汉族,1961年8月12日生。被告赵春兵,男,汉族,1970年3月8日生。被告梁日华,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计红、李利清、李永堂、赵春兵、梁日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423元。由被告李计红负担。

审判员  赵彦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