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57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与杨保喜、张辉、杨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杨保喜,张辉,杨保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被执行人杨保喜,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张辉,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杨保良,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与杨保喜、张辉、杨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

一、杨保喜、张辉、杨保良于2016年8月6日前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49945.90元。

二、如杨保喜、张辉、杨保良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则三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承担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4.58%计息止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0元由杨保喜、张辉、杨保良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4月1日利息为19561.5元。本案执行费7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保喜、张辉、杨保良银行存款5579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代理

审判员  于 秦

代理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严宝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572号杨保喜、张辉、杨保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19561.5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02.5元、本案执行费720元。账户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开户银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渡支行账号:270401060120100004012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承办人:严宝珍地址:咸阳市玉泉路8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