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嫚,女,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彭登高,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嫚与被执行人彭登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彭登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匡国梁
审 判 员 李基强
审 判 员 孙浩滨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纪黔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