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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058号

郭松旺申请执行常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松旺,常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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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郭松旺,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长春大道2号院6号楼2单元201号。被执行人常永刚,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北关月明街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8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豫058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郭政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