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执5018号

陈长芬、吴炳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长芬,吴炳贵,台州亚力毛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018号

申请执行人:陈长芬,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申请执行人:吴炳贵,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台州亚力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望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547874-3。

法定代表人:李蕉蓉。陈长芬、吴炳贵与台州亚力毛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长芬、吴炳贵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台州亚力毛绒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长芬、吴炳贵人民币17167元,并交纳诉讼费5元,申请执行费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5000元,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9078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50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杰    琛

审 判 员 干军辉

代理

审判员叶慧奇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代

书记员 何    一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