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123号申请人达来,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刘忠胜,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达来申请执行刘忠胜、杨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被执行人刘忠胜、杨萍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五查被执行人刘忠胜、杨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达来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
代理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更多数据: